岑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家彬示范引领,运用检察统一业务应用辅助系统办理一起轻伤害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因工资结算等琐事与被害人陈某乙产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架,陈某乙先动手打了刘某甲头部一拳,又拿木凳子朝刘某甲打去,刘某甲将木凳子抢下后,用木凳子打伤被害人陈某乙头部,打斗中将陈某乙右下肢踩伤,造成右下肢内外踝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乙头部损伤为轻微伤,右下肢损伤为轻伤一级。被害人在本案中过错在先,且刘某甲到案后有坦白情节,并积极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工资及医疗等费用64000余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该院检察长按照分案制度接到该案后,运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办案辅助将相关证据材料录入后,利用办案辅助系统进行综合分析,认为该案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刑事和解相对不起诉的条件。经召开检察官联席会,并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侦查人员等召开公开审查会议,广泛听取大家对该案的意见建议,随后召开了检委会讨论,决定对刘某甲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自2016年10月,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全面推开以来,该院检察长直接办理案件已经步入常态化,推动了司法责任制的有效落实。截止目前,岑巩县检察院共办理不起诉案件6件6人,均严格按要求召开检察官联席会、公开审查会,并将此制度化、常态化,并提交检察长或检委会讨论决定。2017年作为“大数据应用推进年”,大数据充分运用,给检察各项工作带来了极大便利,也为科技强检提供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