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由岑巩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在岑巩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县检察院检察长李家彬出庭支持公诉,县法院院长吴建华担任审判员独任审理了该案,经法庭审理,依法采纳了检察机关精准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有力推动了岑巩县法检“两长”同堂办案制度化、常态化。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12月18日20时28分醉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在道路上行驶,在岑巩县财政局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酒精含量为197.03mg/100ml,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庭审过程中,公诉人依法宣读起诉书并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分组出示证据,对刘某某的危害行为进行了详细认证和说明,依法发表公诉意见,提出确定型量刑建议。被告人刘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接受国家法律的制裁。
法检“两长”同堂办案,是岑巩县人民检察院牵头组织与岑巩县人民法院共同建立的示范引领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联动工作机制,旨在有力打击、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同时为司法办案树立示范标杆,推进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有效提升办案质量,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